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在分析我國發展環境面臨的深刻復雜變化時,指出 “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仍然突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任務仍然艱 巨……社會治理還有弱項”。就醫療領域改革實踐以及與醫院安全有關的公共 安全現狀來看,這一判斷非常準確。醫療資源不平衡不充分,醫療改革的艱巨 程度等問題突出表現在與醫院安全有關的公共安全上,這可以從近幾年的醫療 糾紛責任案件、暴力傷醫事件的數量攀升上得到證明。依據醫法匯研究團體 對 2019 年全國法院系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進行數據分析,2019 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總計為 18112 件,在 2018 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數量略微下降后,2019 年又呈現出反彈的趨勢。2017 年案件數量為 12734 件, 2018 年案件數量為 12249 件。尤其是發生在 2019 年 12 月 24 日的北京民航總 醫院楊文醫生、2020 年 1 月 20 日的北京朝陽醫院陶勇醫生及 10 月 31 日的廣 州中山醫院附屬三院陶炯醫生被傷事件,醫療場所安全問題再次引發高度關注。
一、涉及醫療場所安全秩序的現有法律法規
要有效地預防和解決暴力傷醫事件, 切實維護醫療場所安全秩序,必須依靠法 治,依法護醫,依法解決醫患矛盾問題。 法治即依法治理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和社會保障之盾,是最有可靠、最穩定的 治理。目前,國家層面與醫療系統、醫療 場所有關的法規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 安保衛條例》(2004.12.1)《醫療糾紛預防 和處理條例》(2018.10.1)《基本醫療衛生 與健康促進法》(2020.6.1)。地方政府制定 的法規有《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2017.3.1)《 北 京 市 醫 院 安 全 秩 序 管 理 規 定》(2020.7.1)。國家部委聯合發布的一個 通告和三部指導性意見,2012 年的衛生部、 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2013 年國家衛計委、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 見》,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關于 依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 意見》和 2017 年國家衛計委、公安部、國 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嚴密防控涉醫違 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就與醫 療場所安全的關聯系和法律效力而言,《企 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簡稱內保 條例)是目前關于醫療場所安全最重要的 法律依據。由于經濟社會發展復雜變化, 這部只有 23 條條款的條例有些“單薄”和“跟 不上形勢”,2018 年公安部啟動條例修訂工 作,目前仍在進行中。
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 條例》解讀
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單位 內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規,《內保條例》不 僅為公安機關有效加強對單位內部治安保 衛工作的指導、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 障,也為各企事業單位做好內部治安保衛 工作提供了規范性指導,這對維護單位內 部治安秩序,預防、控制和減少違法犯罪,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 穩定和社會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內保條例》所確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 作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 出重點、保障安全”,其核心就是“單位負責、 政府監管”。本文結合《北京市醫院安全秩 序管理規定》對《內保條例》進行解讀。
1. 單位負責
具體來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 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 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由各單位依法組織開展,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制度、措施 和要求由各單位依法負責落實,對不落實 所導致的法律后果由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 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結合《北京 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提出的“醫警 聯動”原則是把“醫”放在前面,“單位負責” 只會加強,不會削弱。這部規定只有 31 條, 有 9 條規定的是醫院舉辦者、醫院、醫務 人員、醫院治保人員職責,主要集中在第九、 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上。如第九條 “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推行實名就診和 非急診預約掛號,改善診療環境,提升就 診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建立健全醫 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醫安全事件分級 處置機制和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 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范制度,加強對醫務 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 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 強醫務人員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 ;建 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醫療糾 紛進行摸排分析,預防、減少和妥善化解 醫療糾紛 ;明確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 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 ;發生涉醫安 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 應急處置。”其他,還指出醫院應當建立健 全投訴接待制度、開展區域安全巡查和重 點值守、建立健全一鍵報警等安全防范系統、高風險就診人員陪診監督制度、安全 檢查制度等。這些制度和措施都強調“預 防為主”,都需要醫院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財力,安全責任進一步壓實、加大。 尤其是設立安全檢查制度和高風險人員就 診陪診監督制度,可以預見這兩個制度在 具體實施中困難。當然也有兩個亮點,一 是 醫 務 人 員 的“ 停 診 避 險 ” 權 利, 即 第 二十二條規定的“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 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防衛等保護 措施,暫停診療”;二是醫院治保人員正常 履職依法免責,即第二十七條“醫院治安 保衛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為人造 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 擔責任 ;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符 合見義勇為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治保人員和其他人 員的后顧之憂。
2. 政府監管
政府監管主要是指國務院公安部門和 各級政府的公安機關,也規定了對行業、 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 以上各級政府的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職 責。具體來看公安機關的監管職權,主要 有行政指導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獎勵權 和案事處置權。
(1)行政指導權方面。醫院等醫療機 構作為特殊的公共場所被列為治安保衛重 點單位。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公安機關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也是“重點” 指導的,即第十五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 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第十六 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 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 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 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2)行政處罰權方面。第十九條“單 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 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 ;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 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 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 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 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毕噍^于其他法規,《內保條例》賦 予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有點兒“輕”,只 規定了對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處以警告和罰 款的行政處罰權,而且在建議給予處分前還 加了個“可以”,這應該基于當時社會環境, 從保障經濟發展角度來考慮的。隨著國家反 恐防控形勢發展和安全生產理念的變化,公 安機關對企事業單位行政處罰權有加“重” 的趨勢。而且,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現有其他 相關法律對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加重”處 罰,如依據《反恐法》可以對“”防范恐怖 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的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 以下罰款,依據《消防法》第四十條對不落 實消防安全措施的單位責令停產停業,以及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相 關人員進行拘留等。
(3)行政獎勵權方面。第十七條“對 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 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 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 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獎勵”。有獎有罰,獎懲合一,通過加大行政獎勵力度切實提高單位對內保工作的重 視。估計在新修的《內保條例》會加大這 一部分內容,當然,再加大獎勵力度的同時, 也意味著懲罰力度的提高,這一是法治中 “權責利一致”原則的體現。
(4)案事處置權方面。第十六條第三 款“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 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結合《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 我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的職責也在加大。 如第七條第三款“組織開展對醫院的日常 巡邏防控,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出警、 快速處置、依法懲治”;第十二條“公安機 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 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 展預防處置”;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按 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 必要警力 ;對未設立警務室的醫院,屬地 公安派出所和醫院治安保衛部門應當建立 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職責”等。
三、結語
醫院安全問題屬于社會問題,需要運 用社會治理思維進行紓解,醫患關系歸根 結底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醫患矛盾的緩 解既需要“醫政聯動”“醫警聯動”“醫媒 聯動”和“醫險聯動”等具體應對舉措, 更需要從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角度出發, 將醫患矛盾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運用共 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思維,保障醫療場 所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



